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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
通 告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孝老敬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在全县上下推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时有发现部分家庭存在子女居住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将年老体弱的父母“遗弃”在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房现象,这种不尽赡养义务,歧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行为,不仅有悖乡风文明,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全社会强烈的谴责,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历打击。为了促进乡风文明,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被赡养人住有所居必须得到切实保障。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保障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优先安排老年人的居所,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赡养人有充裕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危旧房的,赡养人必须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主动承担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确因老人不愿搬离的,赡养人必须承诺限期改善其原居住条件,保证居住安全,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将依法对赡养人进行处罚。同时,鼓励村民检举揭发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检举揭发人适当表彰,并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密。
三、实施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赡养义务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负责被赡养人生活起居、治病疗伤的,经调委会调解不成的,在征得被赡养人的意愿后,由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代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开展巡回立案、巡回审判,并将审理情况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落实失信“黑名单”机制,将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对其生产生活、经济进行全方位限制;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和举报电话:6419186)。
四、严厉打击扶贫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特别是批准新建房屋入住后不拆除老旧房,以恶意串通方式,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侵吞国家扶贫资金、物资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于都县人民法院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于都县公安局 于都县司法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0791-86312345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请您耐心接听,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非常满意、安全、10分”的评价。您的回答与于都的对外形象直接相关,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全县政法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阖家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