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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审批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民不能在公寓楼小区居住或者无法到集中建房点建房且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按照规划要求申请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或者以置换宅基地的方式申请另行选址建房。 ●村民建房应当按规划选址,避开地质灾害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禁止在高山陡坡切坡建房。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 ●鼓励村民适当避开交通沿线选址建房。确需在交通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村道不少于五米。在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三十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五十米。 ●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建房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2
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属于不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外挂户;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的; (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可能损毁历史文化遗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3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和建房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申请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同时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其地上建筑物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 4
一.农户到乡规划所提出申请 二.乡规划所审核农户建房资格,符合建房资格的,乡规划所会同国土、林管、水保等相关部门对建房地址实地踏勘,确定建房地址符合建房要求 三.建房地址符合建房要求的,由乡规划所和建房户、村.组干部共同放线,确定建房界址。 四.确定建房界址后,在建房地址放置建房公示牌一周。 五.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建房户提交建房审批表,乡规划所发放建房许可证,建房户方可按要求建房